根据《成都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成师院政字〔2023〕99号)文件,成都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教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细则如下 :

一、授位对象

成都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具有成都师范学院学籍、考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原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包括两类学生: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成都师范学院学习的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学生;由省自考委和成都师范学院颁发自考本科毕业证书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学生。

二、授位条件

成都师范学院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优异。其中,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 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参加学位外语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非英语专业学位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60分为合格;英语专业学位外语考试语种为日语,60分为合格。

非英语专业认可下列四种英语考试成绩:

1. 参加成都师范学院举办的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2.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

3.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  取得三级或三级以上笔试合格证者;

4.自学考试学生参加自学考试,取得统考考试科目“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考试60分及以上。

英语专业认可下列外语考试成绩

1.参加成都师范学院举办的学位外语(日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2. 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专业四、八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

3.自学考试英语专业学生,取得自考统考考试科目“第二外语(课程代码00839、00840)”考试,其中任意一门60分及以上。

(四)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三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或以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业三门“主干课程”成绩替代。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需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小组专家审核通过,且成绩合格。

三、以下情况不能授位

对已做出授予学位决定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由继续教育学院通知被撤销者本人和相关单位:

(一)经查实,因弄虚作假而获得学士学位者;

(二)因违反校纪校规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授位准备材料

由二级学院、教学点通知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四川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成都师范学院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或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外语考试或其它认可的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包括但不限于PETS3、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单);英语四六级/英语专业四八级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必须加盖考点学校教务处公章);

5. 成都师范学院学历继续教育或自考本科毕业生学籍表原件;

6.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7.两张1寸蓝底照片;

8. 考生承诺书。